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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精万金体育选20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04:19浏览次数:

  万金体育官方网址万金体育官方网址资料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并且将在3至5年内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尽管中国的人均排放水平只有美国的1/4、日本的1/2,但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将是中国解决能源环境问题、履行对国际社会承诺的重要突破口。

  目前,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不断出台,引导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利用比较广泛的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其中,太阳能电池生产规模领先;风能建设速度最快;核电装机速度将加速;生物质能难以形成产业链。

  我国的新能源资源储量大,种类丰富,具备有利的开发利用条件。目前已开发出一大批实用化和商业化的装置,兴建了多个部级实验基地。据粗略统计,这已为社会提供了100多万个就业机会,创造了数百亿元的经济价值。国家能源局曾公开表示,按到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达到45亿吨标准煤来计算,为实现非化石能源达到15%的目标,水电应达到3.5亿千瓦,风电应达到1.5亿千瓦,太阳能发电应达到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应达到3000万千瓦,核电应达到8000万千瓦左右。从目前的产业发展速度来看,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无疑在新能源领域中成三足鼎立之势。

  而从核能占整个发电的份额来看,与领先国家相比,中国还有较大差距。比如,法国核能供电份额高达78%,日本和美国分别为30%和19%,中国2009年核电发电量为700亿千瓦时,仅占全国发电总量的1.95%。2007年底由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正式获批,这标志着中国的核能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2009年,中国新增的风力发电量已跃居世界首位。中国风力资源丰富,海岸线公里,内陆有众多山系。可开发的陆上和近海的风能资源总储量约为10亿千瓦。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山东、辽宁沿海和内蒙古北部以及新疆北部等沿海、内陆风带。风能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小,不存在水电的移民、地质变化等问题,优势明显。目前,中国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以及光伏电池产量均居世界首位。2009年,中国生产的光伏电池原料多晶硅产量近万吨,在美国、德国和日本之后排名世界第四。全国有五家光伏企业挺进世界十强,光伏电池产量占据全球市场1/3份额。但太阳能产业面临的问题也十分明显,主要是原材料、设备和技术依赖进口,技术门槛过低导致无序竞争以及传统观念导致用户市场受到限制等。

  新能源产业未来的发展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当前,除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等个别新能源分支行业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整,经济激励机制还未形成,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差,没有形成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长期以来,中国新能源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缺乏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由于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导致新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

  以水电为例。中国的水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居世界首位,但在总发电量中所占的比例却不高,市场发展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另外,中国的光伏电池产量占据全球市场1/3的份额,但却有近90%是销往国外的,在国内形成不了完整的产业链。光伏电池目前用途十分狭窄,主要是在航天、航海以及铁路交通等方面,在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中几乎没有市场,这与光伏发电的高成本有很大关联。没有了成本优势,缺乏经济效益,自然很难吸引商家的投资。

  新能源产业的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均不很完善,没有形成完备的技术服务体系。尤其是风电和光伏等发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匮乏,强制性检测和认证制度尚未建立,企业缺少技术准入门槛。这必然会导致资源分散,生产不连续,进而影响产业化规模。中国风电场的装机容量远未达到产业规模,生产企业多为单兵作战,导致生产局面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太阳能企业因缺少市场准入而导致商家一哄而上,低价无序竞争,以牺牲产品质量和可靠性获得市场。质量低劣的太阳能热水器流入市场后,严重影响了整个太阳能产品的社会形象。

  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法规也相对滞后,体制机制尚待理顺。2006年出台的《可再生资源法》只是一部框架性法律,该法修正案于2009年底出台,2010年4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仍在实施当中。修正案针对新能源用电成本高、市场需求薄弱、产能过剩、缺乏规模效益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例如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贴制度和用电企业实施强制性配额制度,对疏散成本、扩大需求可发挥一定作用。但这些法规的提出已明显滞后,而且由于现有的体制机制的束缚,实施法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中国“十二五”时期的基本任务仍是对经济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生态环境与能源结构进一步改善等诸多方面,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直接关平上述目标的实现进程。

  在传统能源消费的惯性作用下,新能源产品得不到青睐,就难以摆脱成本居高不下的窘境。在城市的建筑行业,就存在着太阳能产品的现象。建筑商出于外观考虑,不愿意在顶楼安装太阳能电池。顶楼居民从楼房的耐用和安全角度讲,也不赞同安装。还有大部分用户由于生活习惯也不愿意使用太阳能。再比如,消费者对新能源电动车普遍存在“叫好不叫座”的现象,认为不时尚,不方便,宁肯出高价买传统车。因此加快转变观念,提高对发展新能源产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是目前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根本前提。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没有政府的支持,新能源不可能迅速地发展。新能源的优点是有益于环境,但是市场调节作用对环境是失灵的,因而只有政府的支持,才能加快新能源的发展。早期各国发展新能源首先都是发展技术,其次是示范工作和降低成本。只有成本足够低,市场才能发展。近几年,一些想要大规模发展新能源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电力公司供应或购买再生电力,对未完成任务者予以惩罚。这样,就不再需要沿袭过去的顺序而直接跳跃到创立市场的阶段。有了新能源强制市场的立法,就可吸引民间资本,提高新能源开发商的信心。

  新能源发展最重要的一环还要归结于技术上的创新独立。首先,要保证新能源技术研发投入的稳步增长,用以支持新能源产业的技术、产品研发和规模化生产。金融危机走出低谷后,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对新兴技术和产业的投入力度,以抢占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制高点。其中,美国在未来十年将投入150亿美元于新能源领域,韩国计划到2012年投资6万亿韩元研发绿色能源技术。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核心设备大多依赖于进口,如不加紧进行新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就无法摆脱长期受制于人的局面和成本居高不下的困境。中国要不断加大对企业研发的投入,以及对企业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其次,应注重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加大力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通过实施重大技术专项,依托项目推进新能源装备的自主化和国产化。通过建立国家及地方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广泛开展新能源的资源调查、管理咨询和产品研发等活动。最后,努力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积极推动新能源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近些年来,CO2等温室气体导致的全球变暖已经成为世界十大环境问题之首。为了减少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世界各国作出了许多努力,并在1997年12月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在为发达国家明确规定温室气体的具体减排目标与完成期限的同时,也引入了3个灵活机制(通常被称为京都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其中之一。

  CDM是《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简而言之,就是为了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温室效应,将发展中国家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卖给发达国家,以实现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清洁发展机制有两个主要目的: 一方面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协助附件Ⅰ国家(包括欧盟等国在内的41个工业化国家)实现议定书中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可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减排量来抵减本国的部分减排义务,来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5.2%)。在第一承诺期内,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任何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第一承诺期的减排额度(见表1-1)。根据表1-1可以看出,在目前甚至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CO2排放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非常艰巨。此外,在这些发达国家实现减排额度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获得CERs,既可以大大降低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又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获得经济收益。同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能够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合作还可以降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成本。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简称COP3)签订《京都议定书》以来,随后召开的COP4至最近一次的COP12就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基准线、方法学等问题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为实现清洁发展机制,全球相继成立了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机构,目前大约有超过47个类似机构。它们大多数是通过基金运作,既包括政府基金也包括私人基金。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Prototype Carbon Fund)是全球第一个为清洁发展机制CDM而运作的基金。随后,世行以及其他机构相继建立了更多关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的基金,统称为碳基金。表1列出了当前国际碳基金情况(与能源项目相关的)。

  《京都议定书》生效近两年来,国际上和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统计,全球碳交易市场成长迅速,2006年的交易额达到250亿~300亿美元之间,预计两年后将增加到每年400亿美元。根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2006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总额达到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13亿吨。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6年的交易量超过前一年的4倍多,达到4.5亿吨。

  截止到2007年1月底,全球已经注册的项目近500个, 预计到2012年的减排量将达7.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政府已经批准了近300个项目,其中得到注册的已达37个。

  中国在过去20多年中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有目共睹:养活了13亿人口,成为世界重要贸易国,并保持了世界最快的经济增长速度。但有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就是,我们在经济高增长的同时,能耗不断增加,环境污染也在加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不久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约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1%。我国人均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0%、10%和5%。而我国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仅相当于日本的10.3%、欧盟的16.8%,总体上还没有走出以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扩张和以外延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

  据日本经产省《2030年国际能源战略报告》预测,由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石油需求对外依存度将从2000年的34%提高到2020年的62%。从单位产品能耗来看,2000年我国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8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目前万元GDP能耗水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3~11倍。“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成为中国环境资源瓶颈约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每年消费的能源占世界总消费量的十分之一。但是,我国能源工业基本上是以煤炭为主、多能互补的工业体系。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68%左右为煤炭(见图2)。2003年,我国原煤消耗量已经占到世界总量的31%,这个格局在今后几十年中不会改变。同时由于中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今后20年内,中国将进一步发展煤炭工业。

  我国作为人口第一的大国,可能比任何国家都需要更多的能源支持国家运营。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的一半,目前能耗消耗量已经占据世界第二。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基础上,现代化社会发展进程加快,我国对能源的需求量也在持续上升,面临着资源短缺的问题。我国作为煤炭消费大国,燃煤会造成大量的空气污染问题,我国环境承载也不堪负重,发展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国发展新能源有着巨大的潜力。以当今我国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清洁资源,已经即可获得资源量多达79亿tce,是2000年我国能源消费量的6倍以上(13亿tce)。同时,新能源的使用也变得愈加广泛,为构建分散模型能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居全球首位,同时也是太阳能电池的第一生产国。近些年我国新能源发展迅猛,如果把大水电装机算在内,我国已经成为了新能源开发规模最大的国家。截止到2017年,我国太阳能电池的突破量已经达到了4.3GW,在全球排在第一;风电新增装机突破了2GW,也排在全球首位;燃料乙醇产量排在第二,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20年,我国新能源发电装机会达到3.0亿kW,占据总装机的18%。其中,核装机可能达到8600kW,风电装机达到1.5亿kW,太阳能发电机达到2000万kW,生物质能发电达到3000万kW。我国给新能源农产业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在“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基础上,“七个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深入下,我国五年内新能源产业会迎来极大的发展机遇。可以说,随着国内新能源市场不断完善,我国清洁能源产业会迈向更高的台阶,绿色经济将成为主流。

  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我国需要确定新能源的发展方向,特别是风能、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这是因为这些新能源产业较为成熟。太阳能作为最为有潜力的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风能、水能都间接来自于太阳能,地球每一处所接受的射阳辐射是全球一次能源供应量的10000倍。在太阳能产业方面我国已经走到了国际前沿,如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全球第一已经可以证明。太阳能的使用可以直接减少煤炭资源的消耗。同时也可以推动薄膜电池、中大型晶体硅、组件等产业发展。再者,太阳能开发可以解决部分电力发展不足的问题,结合2017年的发展态势,到了2020年我国太阳能总热面积可以达到3亿㎡,光伏发电可以达到10万kWh,也就是可以解决百万户用电问题。这就需要全面发展太阳能产业,发挥其优势,将并网光伏、屋顶光伏作为发展重点。风能也是当今较为先进的新能源产业,虽然风电投入成本较高,但是在短短几年之内即可降低到正常发电水平,成本也随之减少,当今已经具备了初步市场化运作条件。作为一种效率较高的绿色能源。通过相关调查显示,风力发电如果达到了100万kWh,即可降低二氧化碳量600t。我国风力发电发展较快的是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也就是风力资源大、电力供应难的地区,从而缓解供电紧张的问题,也是我国未来重点努力发展的方向。风电产业在我国发展最为迅速,有着广阔前景。此外,考虑到短期内我国依然是以煤炭作为支柱能源,但是燃煤会给中国带来很大的资源压力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所以要大力推广清洁煤技术,实现煤炭领域的绿色转化,这对推动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针对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多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等,为推动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相关政策与法律的提出,明确了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与责任,明确相关措施和制度,鼓励新媒体产业的发展,并设定新能源财政专项资金。在美国与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十分关注新能源发展战略,采用相关法规、政策等指导本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这些调查与研究都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具备很好的可操作性、预见性、连续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外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跟踪与关注,全方位考虑新能源的技术发展水平、能源储量、环境减排、常规能源等各项因素,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进行调整、完善,指导新能源产业朝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绿色经济想要快速发展,朝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进军是必然渠道,从而降低新能源开发、使用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新能源进一步普及奠定基础。当今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实现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还需要政府的介入。加强电价、配额、示范工程、税费减免、技术转化、补贴等,对各种新能源特性展开分析,并提出更加有效的激励政策。国家也要更新产业的投资指导目录,引导市场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为了确保政策建设的有效性,需要加强违规惩罚,必须要严格维护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

  通过对新能源发展较快的国家展开分析可知,这些国家政府所提出的激励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补贴、税收、低价融资、折旧加速等,这些都是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巨大动力。美国所提出的“购买降价”政策、日本光伏发电系统补贴、德国收购光伏上网都凸显了对新能源产业的重视度。当今我国新能源产业整体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个别突出),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各级政府对推动新能源产业政策扶持力度还不足。这就需要强化政府投入、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动新能源产业进一步朝向市场方向努力。加强风险投资在新能源领域中的融资规模,可以充分借鉴美国、德国的绿色证书交易方法,构建市场激励机制,调动新能源丰富地区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新能源发展机制(CDM等)以及新型投资模式(BOT、PPP等),对于符合标准的项目即可展开融资建设。通过构建具备新能源研究实力的机构,组建成中央级新能源研究院,并配备合理的薪酬、绩效等体制,吸收、创建国内外人才,组建高端的人才队伍。同时,要打破较为封闭的科研体系,建设开发的合作研发平台,加强和国际各个国家的技术交流,提高保护独立产权的意识,通过CDM机制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实现绿色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1953年,全国人民热火朝天地开展了寻找祖国地下宝藏的活动。以“记录新中国成长历史”为己任的《新华月报》见证了这一段历史――在1953年2号刊的《新华月报》上有这样的记载:“为了配合大规模的工业建设,我国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正规化的科学化的资源勘探队。这些资源勘探队里有技术人员、工人、政府干部和高等学校的教授、学生,分成地质、测量,地理探矿、钻探等若干部门,并且配备着化验室、修理厂。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事业中新生的力量,在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他们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更好地为祖国经济建设事业服务。”文中配发了大量的图片,再现了那个火热的年代,勘探队员们为了建设强大祖国寻找一切能源的奋斗历程。资历深,经验丰富的老勘探队员在挑灯夜战讨论技术图纸,年轻一辈的在测量路线,考察地貌,支架仪器…一派生气勃勃的景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同期的《新华月报》还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四川自贡井盐的挖掘。文中记录:“四川省自贡市是我国西南最大的产盐区,它的井盐产量占全西南产盐总量的百分之七十。自贡井盐除销售西南各地,还远销康藏高原和陕西南部,湖南、湖北西部一带。三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自贡盐业也正在扩大生产,走上繁荣的道路。”从配图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自贡市盐场的全景,以及工人炒盐,制盐厂从盐卤中提炼泵沙产品的过程。

  1953年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开始,在这一年中,我国工业化的进程突飞猛进,其中就包含着勘探队员探索地下宝藏的积极贡献。

  四川井盐源远流长,据文献记载和专家考证,享誉世界的大英县卓筒井创始于北宋庆历年间,比西方要早800多年。与大英县相比,自贡的井盐开采更是规模宏大,闻名遐迩。

  在近2000年的漫长历史中,在自贡所属狭窄的55平方公里面积上,劳动人民共开凿了13000多口盐井,其累计深度相当于人工打穿了400多座珠峰;累计生产了8千万吨食盐,如果用这些食盐砌墙,可以绕地球4圈。每一口井都有一架天车,最高的一架“达德井”天车高达113米(位于大安区扇子坝,上世纪90年代已拆除),蔚为壮观。当时的自贡天车林立,笕管密布,成了世界最大的工场。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农村与农民的问题是关系到我省是否能稳定快速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清洁能源将成为城市能源的主要形式。

  我们国家的新能源高速发展,太阳能、生物能等等连带的产业都实现了快速增长,水电装机超过2亿千瓦,风电装机超过5000万千瓦,太阳能的利用产业及数量居世界前端,太阳能产业在快速发展中。我们国家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产能过剩危机和资源浪费现象较为明显。尤以光伏产业和风能产业突出。

  (2)发展不平衡问题。一是新能源利用的产业从技术设备、生产环节到应用、输出,需要形成合理的整条的产业链。二是社会投资不均衡。从整体情况来看,风能和太阳能的领域投入资金较多,生物能源以及核电的投入偏少,而地热、沼气等能源领域的投入就更少了。三是城乡发展的不均衡。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较少。

  (4)新技术如何投入使用的问题。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

  (5)利益结构问题。我国在新能源方面存在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2 我市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应做以下工作才能解决上述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1)科学论证新能源的潜力,我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想得到充分利用,就需要科学评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我市能获得新能源的资源数量和开发利用条件、潜力的评估,是利用的基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因种类较多,集中度较低,能被利用条件也不同。

  (2)我市需要合理规划资金的投入,以及在合理投入时的利用规模。新能源的资金的多少与政策以及资金投入的多少有密切的关系。拿生物能来说,秸秆、畜禽粪便等容易收集利用的数量与能够作为沼气应用、秸秆发电等利用的规模有很大的关系,它不仅与我市的农业政策有关,而且与我市市政府给予资金的多少、技术支持有密切的联系。

  (3)我市需要继续调整能源利用结构,优先开发沼气、天然气,适当控制煤炭的利用,是调整现阶段能源结构的主要任务。我市是我省煤炭生产规模较大的县级市,在以往的农业生产结构中,煤炭占70%。今后我市需要大力发展沼气、天然气的利用率,适当优化产业结构。

  (4)做好地质勘探,制定科学的开发方案。要充分摸清地下煤的储藏量,制定科学开发方案,是我市今后开发过程中能够实现低碳化的关键。

  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的新能源节能体系,建全能源管理和咨询机构,使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我市目前的新能源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因此要特别加大对主要技术的研发力度,从专业人才方面,我们需要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创新体系。

  首先是加强我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其次是完善财政补贴机制。需要在补贴领域和补贴方法上进行扩展,如财税支持等。最后是调整能源产业结构。

  调整我市的能源利用政策,鼓励使用新型能源,大规模启动城乡市场,建立绿色能源的品牌。

  大力发展除风能、太阳能之外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源、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在中国发展潜力巨大。我市应重点发展沼气与太阳能的利用。

  加强鼓励企业、家庭更多的使用新能源产品。政府通过税收优惠、价格补贴等措施降低价格门槛,推广我市城乡新能源设施的应用。

  我市要想继续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得到不断提升,就必须坚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战略。

  [3] 赵玉文,王斯成,王文静,等.光伏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R].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办公室,2008.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新能源开发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但目前在新能源立法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伴之以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空白,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即使是在这样有限的立法文件中,也几乎找不到有关新能源安全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上被忽视了。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只有针对核能利用规定了较多的安全立法规范,下面将对此作重点考察。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4个方面。以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核能立法的基本法;行政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规为主;部门规章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等。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等。2.现行立法之检讨

  ①法律渊源体系结构不合理。从上述渊源情形来看,核能安全的整个立法体系杂乱并且枝节横生,根本未形成体系结构。整个立法体系以大量的部门规章为主,效力层次太低,与核能安全的重要性不符。而且现有的法律大多是陈旧的,无法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它本身也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的法律多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利用是不利的。

  ②监督管理职能分配不足,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过于分散。国家环保总局、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在管理上分得一杯羹,而这样潜在的危险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责任追究无法实现。例如,对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因而,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对整个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③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而忽视奖励的情况,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相对于第8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不过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而已。

  针对我国目前在核能安全立法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产生于德国,风险预防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有重要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5]。风险防范原则强调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这一点对核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核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核能安全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围绕整个核能利用环节,尽可能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原则还有一个关键的内容是,当对某一行为的安全后果尚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核能利用中,对于一些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但目前尚不能科学证明的行为,不应贸然实施,而应暂时搁置,等待科学的发展和论证。

  核能开发利用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核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的涉核工作人员。如前所述,人为因素是造成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各类涉核主体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核能监管体制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实践和法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一个独立于其他各类主体的国家统一机构来进行安全监管。我国可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管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应享有授权立法权和独立的执行权,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其他主体包括核设计单位、的建造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涉核工作人员,也应制订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

  ①事前预防制度。在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工程设计上要尽可能考虑到一切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确保设计的安全、科学。首先是选址安全,民用核电站建设有它要求的地理和地质条件,核燃料和核废料运输安全条件、紧急事故疏散条件等。不能距离城市太近以免引起社会不安;不能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以便紧急事故疏散。核废料处置设施的建造必须考虑合适的地质条件,防止地震、火山等事故造成放射物质外泄(注:就在本稿即将完成之际,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核泄露事故:2007年7月16日日本发生里氏6.8级大地震,世界最大的核电站刈羽核电站发生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水泄漏事故,设计时的抗震强度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可见章冬琴“日本核电站遇强震泄露影响世界”,《燕赵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比如美国亚卡山脉高能核废料处置项目,就是经过20年的地质调查和科学论证,才确定将位于内华达州的亚卡山脉作为唯一的高能核废料永久深藏库的建造地点[6]。其次是要保障自身的安全,包括核电站、反应堆、冷却池、核废料储存设施、核材料运输设备等。

  在管理安全方面,在核能运行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尽可能杜绝一切人为因素产生的危险。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几乎所有的核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管理安全是核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定相关主体的资质,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保证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的建造和运行;相关涉核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其次在运用过程中要制订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建立核反应堆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核运行的情况。此外还应健全核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可设置督察员制度,派遣专门的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的安全进行检查。

  ②事中应对制度。一旦出现了核安全事故,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控制事态,将影响降到最小,它包括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对事故及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立即进行周边居民的紧急疏散、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万金体育。例如,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碘和铯等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周围环境的放射剂量高达200R/h,为允许指标的2万倍,1700多吨石墨成了熊熊大火的燃料,火灾现场温度高达2000℃以上。救援直升机向事故反应堆投放了5000t降温和吸收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并通过遥控机械为反应堆修筑了高达几米以上的绝缘罩[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放射性物质扩散的强度。

  ③事后救济制度。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不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对受害人员的救助,进行核事故清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公布事态的发展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核事故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如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影响到前苏联多个加盟共和国以及德国、波兰、瑞典等多个欧洲国家,因此在核事故处理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核能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运营和操作的责任以及核事故处理不利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运营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金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因核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企业通常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资金可通过在电费中附加相关税收的方式获得。

  在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加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因此从立法上严格规制从而保证其安全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摘要:积极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新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的必要保障。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能源安全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安全和微观意义上的安全,两方面的因素在发展新能源时都应有所考虑。我国目前在新能源安全立法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以核能安全立法为例,应当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实施机制、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

  [1]徐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08.

  [3]汪永平,赵守峰,袁玉俊,等.2020年中国核能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核科技报告,2005(1):150-159.

  [4]韩显阳.人类应和平利用核能——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二十周年祭[N].光明日报,2006-04-26.

  [5]朱建庚.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能力。

  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控制电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风能项目的电价实行特许权招标,企业则为了获取项目压低竞标电价,以不到0.4元/kWh中标。而根据风电的基本情况测算,除了自然条件特别好的风场,加上特别乐观的假设之外,能够达到商业要求的风电价格都应该超过0.6元/kWh。经验证明,中标企业可能没有想真正地按建设承诺经营这些风电场,而是先拿下项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与政府讨价还价。当然,为装饰门面,亏本建设经营风电的企业,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价格问题上,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成本以及资源耗尽溢价。环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资源耗尽溢价则需要解释。涉及对能源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经济分析中要计算资源利用的经济成本。由于这些资源无法再生,被耗尽时必须用进口或国内替代品来替代,因此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包括了资源耗尽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尽溢价或费用可根据经济价格和年开采量占总储量的比例来确定,该溢价与经济开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经济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时,将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价格,扣去用煤发电的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耗尽溢价,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不会比煤电高。

  此外,还应当动态地来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价格问题,不应当将目前国家批给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看成是一成不变。长远的看,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会上涨。因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价格会因为稀缺和增加环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则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规模带来的迅速国产化而下行。现在认为被批高了的电价,以后可以下调。除非价格当局认定已经批复的价格永远不变,但是这样一来,那能源价格还改革什么?

  当然,许多价格上的考虑是出于对提高目前电价水平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因。因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发电

  的极小份额(大水电除外)来看,可再生能源电价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响整个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举足轻重。在资源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社会的共同选择,也是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虽然不尽人意,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间设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热泵供热。这些政策和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显然,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而且时间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计划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发展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十一五”末期的500万千瓦规划目标,但是与可开发利用的约10亿千瓦风能储量和每年8000万千瓦火电装机相比,是一个小数字。发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优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风电强制入网和收购政策,强制某一电网范围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还有其它一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有其它障碍。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会给电网带来一系列运行、负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上网问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及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运行风险。因此,可再生能源企业风险较大、盈利较差,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最近,上海市推出五项措施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一是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崇明、长兴、横沙“三岛”陆上风电基地和临港、奉贤海域“两海”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二是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和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市电网企业结合本市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提供并网的条件,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三是给予电价政策支持。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帮助企业向国家争取最优惠的核准电价。在国家核定电价前,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扶持。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低于发电成本的差额。通过绿色电力资金消化,不足部分,从新能源发电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四是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根据《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管理办法》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五是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新能源产品,凡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产品,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政府支持新建和改造公共建筑时,也予以优先采购。建设一批用于本地新能源产品示范的“试验风电场”、“试验光伏电站”等项目。

  天津滨海新区近期启动重大人才工程。全面实施人才高地建设。这一工程主要瞄准新区“十大战役”和重点产业,包括科技人才领航工程、海外人才灯塔工程、企业人才旗舰工程、技能人才蓝海工程和服务人才港湾工程。新区将设立“滨海新区重大人才工程专项资金”,新区财政每年投入资金不少于1亿元。并在收入分配、住房、社会保障、人才评优等方面以政策倾斜和奖励。一是科技人才领航工程。围绕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及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和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海洋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滨海新区科技人才供需信息库。到2015年,累计引进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0名。科技精英人才1000名,高层次科技从业人员1.2万名,并吸引100家部级和省部级科学家工作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落户,新建创业孵化器30个、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地20个。二是海外人才灯塔工程。围绕提升人才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紧盯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健全引才工作机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远程供需对接服务平台,规划建设10至20个区级引才基地。认真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到2015年,累计引进100名国际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00名海外精英人才,1500名高层次海外从业人员。三是企业人才旗舰工程。围绕打造一批行业领先、国内一流、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大集团,提升区域竞争力,以滨海新区大型国有企业和著名民营企业为重点,面向海内外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到2015年,造就能够引领企业进入中国企业500强的战略企业家25名,引进培养经营管理精英人才300名,高层次经营管理从业人员5000名。四是技能人才蓝海工程。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水平推进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建设,依托重点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到2015年,累计引进培养具有较强专业操作技能和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24万名,其中技师、高级技师4万名。五是服务人才港湾工程。围绕发展航运物流、现代金融、旅游会展、科技服务、商贸服务、服务外包、总部经济、文化创意、新闻出版等高端服务业和生产业,加快于家堡金融服务区、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北塘总部经济区等园区建设和功能开发,形成一批国际高端服务业中心,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人才引进对接计划。到2015年,累计引进培养服务业领军人才25名,服务业精英人才300名。高层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0名。

  根据国际煤炭会议的资料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煤炭在世界上的储量还是比较丰富的,根据当前的开采速度来计算,还可以开采大约200年左右,石油的开采量大约还能维持30多年,天然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能源,但是也是相对有限的,大约还可以开采60年左右,这些能源都会给空气带来严重的污染。全球变暖等多种气候反常的现象都与此有关。风能是一种清洁而安全的能源之一,在自然界中可以源源不断的生成,也会有规律的补充,因此,其开发潜力是非常大的。

  对于风能这种资源来说,可以利用的风能主要是跟风能的密度和可以利用的风能年累计的小时数。我国的疆域相对比较辽阔,可以利用的风力能源巨大,其中可以利用的风能储备量大约为2.50亿千瓦,全部断下来大约有10亿左右的风能储备量。这种资源受到地势的影响比较大,世界上的风能资源很多都在沿海跟大陆比较开阔的收缩地带储存。在我国,新疆、内蒙古以及东南沿海地带的风能储存相对比较丰富,在东南沿海地带以及周围的岛屿,其风能密度大约可以达到每平方米300瓦以上,风速每秒3—20米,年累计超过6000小时以上。我国风能资源最好的内陆地带就是新疆到内蒙古这一代,风能的的密度在每平方米200瓦到300瓦之间,这些地区都都比较适合进行风力发电。

  在风力发电的装置中,包含很多结构,有风轮,也有发电机。风力发电机的组成部分包括机头、转体、尾翼叶片。风力发电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风能设备,把因为温差产生的空气流动不断的向电能转化。实际上就是利用空气中的动能,也就是“风能”来带动风车设备的叶片的旋转,之后把叶子的转轴连接到增速机器上提高旋转的速度,从而把机械的动能向机械能转化,之后通过转轴带动发电机起到发电的作用。其中叶片是用来接受风力的,可以通过机头把风能转化为电能,尾翼可以使叶片能够始终对着风吹来的方向,这样能获取比较大的风能。转体是为了更灵活的转动从而实现尾翼方向的调整,机头的转子是一个永磁体,能够切割力线从而产生电能。利用风能发电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运行的形式,另一种是风力并网发电技术。就小型独立风力发电系统来说,一般都不采用并网发电,要进行独立的使用,单台装机的容量大约是100瓦到5000瓦之间,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10千瓦。小型风力发电机器的输出的主要是13V到25V变化的交流电,需要经过充电器的整流,之后在对蓄电瓶进行充电,这样才能使得风力发电机的电能向化学能转变。之后用户逆变电源,把电瓶里的化学能变化为交流220V的市电,这样才能保证使用的稳定性。

  首先,风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属于清洁高效的新能源。在进行风力发电的时候,要让不会产生任何废气和废水,没有其他污染,属于一项可再生能源,用风力发电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事情。跟其他发电方式进行比较,风力发电不需要购买燃料,也不需要对材料的运费负责,更不需要对发电遗留的残渣进行处理。

  其次,风力发电具有地域性,不是每一个地域都可以修建风力发电站。风力发电站必须要要建立在风能资源丰富的区域,风速比较大,持续的时间也是相当长的,风力资源跟地势和地貌有着比较大的关系。

  再次,风力发电具有比较强的季节性,这个特点就决定了风力发电只能在整个发电系统中处于一个配角的位置,风力发电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能源利用:风力发电机群并网进行,没有风就不发电;另一种是没有电网的高山、牧区和海岛,主要是风力发电机跟柴油发电机联合运行,有风力的时候进行风力发电,没有风力的时候用柴油机进行发电。

  优点:清洁,具有比较好的环境效益;属于可再生资源,不会枯竭;建设周期比较短,投资也不大;装机的规模比较灵活。

  缺点:有噪声和视觉方面的污染;占用的土地面积比较大;稳定性不好,不可控;当前的应用成本比较高。

  当前我国风力发电产业的发展比较迅猛,但是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是我国没有完全掌握风力发电机组的核心设计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而且一些零部件的产品跟国外比较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上我国风力发电规划跟电网规划不是特别协调,风电的技术标准有待完善。因此,我国未来风力发电产业的噶站,需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尽可能的掌握关键技术,加大风力电网的坚实力度,实现风电开发的规范性,还要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尽快建立完善的风电标准。相信通过这些努力,未来我国的风电产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总之,风力发电开启了新能源时代,我们要认真研究风力发电的特点,不断完善风力发电技术,争取让大自然赐给人类的这份礼物得到充分的利用。

  [1]韩永奇,韩晨曦.中国风电产业的发展与前景[J].新材料产业,2010,(12).

  [2]迟永宁,刘燕华,王伟胜,陈默子,戴慧珠.风电接入对电力系统的影响[J].电网技术, 2007,(03)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开发空间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

  从各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是技术进步与能源结构调整:在技术进步方面实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碳储存、清洁生产与废弃物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等技术革命性突破;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普及节能技术,大规模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低碳经济的实质就是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这其中很多方面的技术和发展都离不开计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节能降耗万金体育、污染减排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开展节能管理、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必须建立在准确的用能计量数据基础上,离开这些计量数据,节能就无从谈起;只有科学、合理、准确的计量,才能为企业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提供正确的指导方向。实现能源的准确计量,必须要合理配备、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在此基础上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有效促进节能减排。

  1.2计量是新能源产品研发、生产的重要基础。计量测试与原材料、工艺装备一起被视作现代工业生产的三大支柱。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产业正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清洁煤技术、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新能源规模发电被国家定为能源开发四大领域。新能源产业要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一方面,需要解决部分技术难关,如风电产业的核心零部件轴承、变流器、控制系统等的生产技术等等,另一方面,新能源产品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需要可靠的制造工艺流程、质量检测手段等提供质量保证。在这些方面,都需要工业企业具备扎实的计量检测技术手段和管理体系,为产品质量、安全防护、经营管理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同时,也需要围绕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形成配套的公共计量检测平台,形成科学、可靠的量值传递体系,为产业快速发展助力。

  1.3计量是评价能源利用状况、节能新技术节能效果的重要基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应用节能新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技术手段。这些技术的节能效果需要通过计量手段进行评价和测试,从而为能源利用状况、能源新技术推广提供科学、准确的量化结果。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的检查考核,必须要在计量器具配齐配全、准确可靠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各用能单元、主要耗能设备和工序的实际用能量进行计量、统计和核算来实现。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护公平交易和合理用能的任务更加艰巨,水、电、暖、气及城镇建设各个领域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计量基础的支撑。

  1.4计量是开展碳交易的重要基础。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危机”的不断关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下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发展低碳经济,获取低碳发展技术的重要手段。碳交易的基础是对因消耗能源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必须利用计量手段准确定量计算能源的消耗量,从而推断出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目前发达国家也是通过建立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的第三方监测机制,通过计量测试手段满足低碳经济的需要。因此,打造坚实的计量基础是准确测算二氧化碳减排数量。

  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将能源计量作为质监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节能、统计部门共同文件、形成合力,抓好突出重点工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意识,为促进节能降耗发挥作用。

  2.1扎实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成立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依法督促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台账,并定期对器具进行检定,帮助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难题,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2.2引导企业加强计量数据统计分析,促进节能管理、提升节能效果。重点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从计量器具管理延伸到计量数据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计量器具数据的自动采集、统计、分析,充分发挥计量对企业管理的支撑作用。

  2.3加快全省计量检定平台建设,提升能源计量技术支撑能力。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计量为重点,以公正计量为载体(定位),通过技术机构和信息化网络两个平台,建立水、电、气、热、煤、油公正计量和节能计量两个体系,推动城市节能计量健康发展,为全省能源计量技术与管理需求提供全面解决方案。

  2.4加强能源计量执法监督,建立督促整改机制。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依法督促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发现能源计量工作存在的问题,改进下一步工作。

  2.5积极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计量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组织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推动企业加强计量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为提高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检测水平提供重要的计量技术保障。

  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新能源产业、节能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必将为我们的社会和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全省质监部门顺应新形势和新趋势,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计量为重点,以节能降耗为目的,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将我省计量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水平,实现更大发展。

  3.1大力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使社会用能单位提高计量意识,积极主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深入扎实抓好企业的节能管理,必须从抓计量基础性工作入手。质监部门通过深入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企业、各类社会用能单位节能主体意识,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水平,将能源计量与企业新建工程及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紧密结合,积极借鉴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快计量信息化建设,建设能源计量自动化信息系统,充分发挥计量在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中的基础作用。

  3.2要进一步提升计量技术机构的工程计量服务能力,围绕低碳经济发展提供节能检测服务。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能源的广泛应用,碳交易等新兴的节能减排手段日益普及,我省企业及社会各界对于节能检测的技术需求将迅速增长;同时,低碳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政府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状况。

  2011年,我国国内原油产量达到2.04亿吨,与此同时国内石油消耗量达到4.9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创历史新高,达到56%以上。油气资源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国家战略安全。在这种背景下,中石油提出建设“西部大庆、新疆大庆、海外大庆”的战略目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非常规的创新决策与改革,需要非常规的经营管理与技术探索,需要非常规的体制机制与人力资源保障。在众多的非常规因素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技术理论研究突破—— 致密油气、页岩油气、煤层气的特色勘探开发方式研究等;其次是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用与管理。

  长庆油田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先后发现36个油田和7个气田,矿产资源登记面积25.78万平方公里,跨越5省区。纵观长庆油田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历程,靠的是管理理念的创新、关键技术的突破和人才的培养,靠的是“鼓励突发奇想”的创新观和“人才就在身边”的人才观。

  长庆油田开发的鄂尔多斯盆地油、气田,属于国际上典型的“三低”(低渗、低压、低产)油气田。由于储层岩性致密,被称为“磨刀石”。油井几乎没有自然产能,呈现“井井有油,井井不流”的局面;气田因渗透率低和先天压力不足,也是“有气无力”。油田科技工作紧密围绕低渗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实际,对严重制约油气田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在低渗透条件下建成了2000万吨级大油田和我国最大的产气区。近年来长庆油田加大水平井钻探和深度压裂等核心技术攻关,形成了以苏里格气田为代表的致密气藏高效开发的12项主体开发技术,创新了以华庆油田为代表的致密油藏规模有效开发5大技术系列,年产油气当量在2007年2000万吨基础上翻了一番,创造了“三低”油气田高效开发奇迹。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以目标吸引,精神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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